“法院处罚医院10万”是否得当
舒锐 时评作者
法院调查取证不是请客吃饭,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是所有公民与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可能受到处罚。尤其是在司法资源本就极为有限的语境下,每位公民都要履行配合义务。
针对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10万元罚款决定一事,鼓楼区法院21日公开回应称,因该院干警赴省人民医院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时几番受阻,遭遇无端刁难、推脱,故依法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鼓楼区法院表示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此事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或许在于一则以《因手续不全复印病历受阻,法院下判决书罚款医院10万元》为标题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其实,所谓手续不全的说法出自医院工作人员,其声称法院干警没有提供身份证。
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司法机关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须提供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法院工作人员已经提供了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这已能充分证明自身的职权身份,医院显然不能以来访者未提供身份证为由,拒绝配合执法。
总体而言,法院是否存在不当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是否有权且有必要进行相关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此事起源于一起民事案件,法院已经确定开庭时间,被告却申请延期审理,并称其在省人民医院住院,还提供了病历号。此时,被告是否住院对于案件进展极为重要。若属实,为了保障患病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须延期审理;若不实,为了制约被告恶性拖延诉讼,法院可以对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若被告不来,法院则可以依法缺席审理,被告将自动丧失相关权利,自食其果。可见,这份病历将对该案重大程序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办案人员有权并且必须去调取。
其次,医院是否有义务配合,法院是否有权罚款。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后,法院还须重点向社会公布,法院做出罚款决定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罚款决定是否经过法院院长的批准,是否进行了依法送达,是否告知医院有复议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所有人都须以本次事件为鉴。法院调查取证不是请客吃饭,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是所有公民与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可能受到处罚。尤其是在司法资源本就极为有限的语境下,每位公民都要履行配合义务,这不仅是在配合某家法院、某位工作人员,更是保障司法权有效行使,维护司法正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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