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女友肇事撞人老妈公款帮赔 获刑2年半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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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0 09:04:22

虚假发票报销25.5万元 因贪污罪获刑2年半

华能长春热电厂女领导许某与其子外出,并由其子的女友张某驾车,不料在大学校区内将行人撞伤。后许某竟利用其担任单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采取为虚假发票报销的手段,贪污单位资金25万余元,为张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金25万元。

帮儿子女友付肇事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先后担任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厂长,并在厂长出差期间代行厂长职责。

2010年8月26日晚,许某将其所在单位华能长春热电厂配发给其使用的轿车,交由其子的女友张某驾驶,许某与其子共同乘坐,该车行至吉林大学校区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1名行人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许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手段,将单位资金25.5万元用以其代张某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据了解,许某现年55岁,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5月22日被立案侦查,此后被带至吉林省检察院接受调查,2014年5月24日徐某被带至北京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审查期间,许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许某的亲属代其退赔25.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念其在因涉嫌受贿被审查期间,主动供述贪污的事实,系自首;同时积极退缴赃款,可以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许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许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许某认为,其行为的性质属于违纪,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此外,由于身体不好,即便自己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情节轻微,因此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利用担任单位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用公款支付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且违纪与犯罪之间并非互斥关系,故许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许某所犯贪污罪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对其减轻处罚并在3年以下量刑,已经充分考虑了其所具有的自首和退赔赃款等情节。许某多次以虚构会议费、专家费等名义为个人报销赔偿费用,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宜适用缓刑。且其所提身体不好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其改判缓刑的法定依据。故对于许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法院同样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许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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