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报名过半程:最热岗近1500:1 千余岗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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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0 08:45:38

中新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 阚枫)目前,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已过半程,截至19日的数据显示,总报名人数已近40万。此外,国考报名再现“冰火两重天”现象,最热职位的竞争已近1500:1,但仍有上千岗位至今无人问津。

国考报名过半程:最热岗近1500:1 千余岗无人问津

报名人数迎“井喷”:单日增幅超12万人

19日是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的第五天,报名时间已经过半,本次国考报名的相关数据也迎来“井喷式”增长。

根据华图教育的统计,截止19日16时30分,累计报名人数已经达到398728人,单日报名人数高达12.5万人,相对于前一日,环比增长145%。目前累计已报名职位数已经达到14346个,已经占总职位数的80%左右。

从18日开始,本次国考报名人数就呈现出高速增加的态势,报名人数的增幅每天都在10万人以上。

本次国考招录共有120多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计划招录2.7万余人,比去年略有减少,但与以往相比,国考招录规模依旧处于历史高位。

对于这一情况,18日,国家公务员局考录司副司长彭忠宝在参加人社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这主要是部分单位包括一些直属机构在上世纪80年代集中补充了一批人员,这部分人员开始集中进入退休年龄,因而出现了部分人员相对集中退休的情况,空缺出来的职位需要补充人员。从录用计划情况看,所有录用计划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国考报名过半程:最热岗近1500:1 千余岗无人问津

最热岗位竞争已近1500:1

国考报名日程过半,热门岗位的竞争程度也在不断攀高,报名职位的“人气榜单”也在不断变化。据统计,截至19日16时30分,本次国考报名竞争程度最大的前10个岗位,其竞争比都在400:1之上。

这其中,民盟中央办公厅“接待处主任科员及以下”这一仅招录1人的职位,竞争人数已高达1489:1,暂时成为最热职位。

记者发现,这一职位的介绍为“从事机关公务接待的服务工作,机关会议和活动的筹备工作”,除了两年基层工作经验和本科以上学历之外,这一岗位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每年国考报名中,最热岗位都是在报名中随机出现,具有偶然性。但是,国考所谓的最热岗位也有其必然性,例如民盟中央的这个岗位,没有专业和政治面貌等限制,要求相对宽松,这些也是导致这个岗位吸引考生报考的必然因素。”华图教育首席公考辅导专家魏华刚分析。

国考报名过半程:最热岗近1500:1 千余岗无人问津

中新网记者 阚枫 摄

千余岗位仍然“零报名” 为何冰火两重天?

每年国考报名,招录职位都会上演“冰火两重天”的现象,热门职位“千里挑一”,甚至“万里挑一”,但是,也有一些职位直到报名结束也无人问津。虽然目前国考报名已过半程,但是19日的数据显示,仍有1243个职位处于“零报名”。

其实,对于符合条件的考生来说,报考这些目前“零报名”职位的胜出机会很大。根据中公教育的统计,至少有7个目前“零报名”的职位本次招录人数在5人以上,这些职位均来自铁路公安系统。

对于报名过程中的冷热不均现象,彭忠宝的分析,从这几年的情况来看,有三类职位报名人数会相对较少:一是对学历、学位、专业和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相对较多、条件较高的职位,因为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会相对较少,报名人数相对较少。二是县级以下基层职位报名人数一般要少于中央一级和省一级的职位。三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职位较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职位的报名人数相对较少。

“往年出现报名人数较多,比如一个职位一千人,甚至几千人报名的,往往都是因为相关条件设置比较宽泛,比如学历只限本科及以上,专业和工作经历等没有要求的职位。这几年报考人数较多的职位基本上都是这一情况。”彭忠宝介绍。

国考报名过半程:最热岗近1500:1 千余岗无人问津

中新社记者 韦亮 摄

官方再次强调诚信报考

本次国考报名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在接受在线访谈时,彭忠宝还特别建议考生尽早报名,不要拖到最后一两天。

“根据以往经验,报名最后一两天往往是网上最拥堵的时间。希望广大考生能尽早注册信息、选择好职位,尽早报名。不要都等到最后两天再匆匆报名,以免登录提交报名信息困难。同时一旦资格审查不合格,就可能没有时间改报其他职位了。”彭忠宝说。

此外,彭忠宝还再次强调了诚信报考。他表示,希望有志于成为公务员的广大考生要从报考公务员那一刻开始,作诚信守纪的表率。

彭忠宝介绍,根据修订后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于报考者提供申报材料信息不实、虚假注册报名信息、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抄袭、协助抄袭、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等情况以及在体检、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等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方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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