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体制内”:多大“官”算“领导干部”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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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19 08:58:04

“领导干部” 常常被人们挂嘴边,但哪些人算领导干部,你心里有数吗?他们是治国理政的“关键少数”,读懂了他们,也就懂得了中国政治的关键。

讨论“领导干部”这个概念,先要了解什么是“干部”与“领导”

对于“干部”一词,这里先将其简化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公务员是干部的一部分。

而“领导”可以理解为担任职务的干部。对于公务员职务,就有法可依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从字面意思理解,干部如果是担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才能算“领导”,而实际上,担任非领导职务(通常不包括科员、办事员)的干部,很多时候也算“领导”。于是,就产生了“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这样看似矛盾的表述。

有没有法规文件对“领导干部”的含义直接予以明确?

首先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简化条文的表述,党政机关中任职的“领导干部”就是省部级以下直至县级党政机关,包括这些机关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再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非领导职务”干部则要求是处级(调研员)以上。

举例来说,如果在作为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一个部委,从其部级领导,到该部委内设机构的司局级领导,都是“领导干部”;如果在某个县政府,从正副县长,到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科级)的局长,都是“领导干部”。由此可见,不同层次的机关,“领导干部”的范围有所区别,而且行政级别并非唯一的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规定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应看文件的解释与限定。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就选拔任用来说的,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就明确了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为“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从上述文件可知,“领导干部”中间还包括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那么,什么是“党员领导干部”?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推动“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中央纪委法规室明确,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据此,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来说,“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更广也更明确。

例如,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有人问:国家部委中的处长,手下只有五六个“兵”,能否算“领导干部”?这在前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是尚存模糊的,而这里就明确了,即在党政机关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都是“党员领导干部”。

再例如,乡镇正副职算不算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是包括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而乡镇是县级以下的一级基层政权。在贯彻实施该条例的过程中,各地(省份)出台了配套文件,如《某某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可见,从干部选任的角度,乡镇正副职也可属于领导干部。中央纪委的解释就更清晰,乡镇正副职是科级领导职务,担任该职务的党员当然是“党员领导干部”。

与“领导干部”概念有联系的,还有“高级领导干部”

“高级领导干部”(“高级干部”)一般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干部”中有一部分成员,并不称之为“领导干部”,而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领导人”)。

“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中央层面的高级领导人的统称,常见于媒体报道和政府公文。包括中共中央、国家机构、全国政协的主要领导人,按照排名名单,一般以中共中央总书记为首,至全国政协副主席为止。

还需要提出的是,村干部是处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基层干部。因为不属于公务员,没有干部身份,所以谈不上是“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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