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如实申报“家事、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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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0 08:42:50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上述两项党内法规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新规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央企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都要如实上报“家事、家产”。

中组部该位负责人称,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对于报告对象的范围、报告内容等,均作出了调整。

哪些人需要申报个人有关事项?—— “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

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三类人需要申报个人有关事项。

第一类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第二类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第三类为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中组部该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报告对象的范围,新修订的《规定》体现出“一突出、两调整”特征。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也就是说,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以是否为参公管理单位为界限,将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区分为两类,参公管理的,处级副职以上人员都要申报;未参公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要申报。

至于国企,则按央企、省管和市管国企划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要申报;省管和市管国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申报,未涉及中层管理人员。

中组部该位负责人称,《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出上述调整,“这样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精准科学的理念、重点监督的要求”。

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与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要申报八项“家事”,六项“家产”。

八项“家事”分别为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六项“家产”包括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中组部该位负责人说,对于报告事项内容,新修订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要求申报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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